案例范文典型案例写
典型案例应该突出该案件的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因果、结果,以及在同类案件中的典型之处。
时间,案例的时间首先是需要表达清楚的。
地点,对于所发生的案件地点,也是需要表达完善。
经过,必须要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来叙述。
因果,案件发生的原因也需要交代清楚,
结果,导致案件的结果,这点是最重要的,否则体现不了案例的典型之处。
总之,一个典型案例,要将事件从哪开始,它的前因后果以及典型之处表达清楚,突出典型之处就行了。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xx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xx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xx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4.xx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 ___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答: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请问:1.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1. 可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 ___《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___(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 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xx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 ___《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xx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我的教育叙事
转眼之间,我工作已24年了,其间有欢笑,有泪水,但我最大的感受,则是充实,这一点可能是没当过老师无法体会到的。教学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爱心、耐心与细心,也需要创造,因为,你面对的是几十个充满创造力的孩子。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们的问题似乎也越发多了,而社会也要求我们教育出充满创造力、有个性的学生。因此,我们教师的班级管理也应富于创造性。我下面就想谈一谈自己在管理班级上的一些自认为有些创造性的管理方法。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不否定传统的教育方法——说教与处罚。我甚至认为它们在某种情况下还特别有用。其次,我要说明的是我这里说的“说教”与“处罚”是狭义上的,否则,我底下谈的所谓诀窍就与它们混淆了。
一、沉默是金。
俗话说,教师、班主任要嘴勤,怎么还冒出来个沉默是金呢?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我现在所带这个班有名男孩,长期以来,在五年级刚分班时很令我头疼:作业不做,与同学极易发生矛盾,几乎天天违反纪律。开始时,我对他除了说教,就是处罚甚至惩罚,但收效甚微。有一天,他又犯错了,我将他叫进我的办公室,但他就是那样不在乎地等待我的批评。正好办公室没老师,我看着他,什么话也没说,就那样平静看着他,因为说实话,我不知道说啥,但是很奇怪那时我一点不生气。我发现,他慢慢有了变化,从刚才的满不在乎到有点局促不安。又过了一会儿,他低下头,偶尔抬头瞟一下我,我知道他在窥测我的内心,但我还是很平静地看着他的脸,就好像在欣赏一幅画。他的头越发低了,也更加不安了。良久,我的声音打破了沉默:“知道错了,你就可以走了。”他抬起头惊讶地望着我。“你可以走了。”我重复了一遍。他默默地走了。但这次他竟连着几天表现很好,我不失时机地表扬了他。后来尽管他有反复,但经过我又几次的沉默疗法,他变了。现在,他是个好学生,同班里的其他同学一个样。
案例二:有一次,班上小测试,我事先说了复习范围,可我发现,学生普遍很自信,认为自己考好没问题,很少有人踏实复习。成绩出来的,整体情况很糟糕。发完试卷后,我发现学生很多都在看我,照常理该是说教的好时候了。我当时只是平静地看着大家,目光慢慢地移过每一个学生的脸庞,最后轻轻说了句:“好了,过去了,关键是以后。”自那以后,学生复习踏实了许多。
现在我深深体会到,沉默有时也是一种力量;沉默有时更能使学生明白老师的心。
二、以身作则。
案例:我这么多年一直是班主任,经常带学生打扫卫生。班级有了打扫操场、大道的任务,刚开始学生还很勤奋,拿着大扫把一阵飞舞。后来就没人愿意下去了,尤其到了冬天,手拿着竹子做的扫把,太冷,就更少有人愿意打扫了。看到这种情况,我早上带头下去扫操场,当然,还有几个学生是被我叫去或者主动去帮我的。每天,当我们扫完操场,带着一些微汗,面色红润走进教室,回到教室的时候,面对全班学生,我总是大声对同我一起打扫操场的同学说:劳动使我们快乐,我为你们自豪!现在每天早上,早来的男生争先恐后地下去打扫操场,我相信:他们从中享受到了劳动的乐趣! 我相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何况这个榜样是自己的老师呢。
三、让师爱充满智慧。
几年的工作经历,使我深深懂得,教育是爱的事业,教师的爱不同于一般的爱,她高于母爱、大于友爱、胜于情爱。不是吗?母爱容易出现溺爱,友爱需要回报,情爱是专一、自私的爱。而师爱是严与爱的结合,是理智的科学的爱,是积极主动的爱。这种爱包涵了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我的工作生涯中,最大的事就是用爱滋润每一个孩子的心田。虽然有时也会因学生的调皮而埋怨,因他们的退步而急躁,因他们的违纪而失态,虽然有时也感到很累,很烦,但这时心中总会涌起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我是老师,我要给这些寻梦的孩子引路,在他们心里写一本最美的书。这强烈的意识不断激励我以真诚去拥抱每一个学生。与孩子朝夕相处,我始终想着两句话,那就是“假如我是孩子”“假如是我的孩子”。这样的情感使我对孩子少了一份埋怨,多了一份宽容;少了一份苛求,多了一份理解;少了一份指责,多了一份尊重。家长把天真烂漫、聪明伶俐的孩子交给我们培养,这是对我们的极大信任。我又怎么能不全身心地去爱他们呢?我坚信,我们也一定能以一片至真至诚的爱心感动我面对的全体学生。
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等方面阐述。
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二要阐述依照现行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给予何种刑罚;
三要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及理由;
四可以提出其他观点及自已的认识。
案例:
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 ___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 ___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 ___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情报名称:茵悦世家认筹金增值
位于市练江大道与乐山大道交会处的茵悦世家的整体规划30万平米的海派建筑,有3000平米的专属幼儿园,30000平米中央水景组成的活性风景区,商场、酒店、会所等业态组成。
自xx年12月26日公开至今,茵悦世家累计接待客户1900余组。部分楼盘工期一拖再拖,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茵悦世家启动认筹金增值计划。从1月15日期,项目认筹开始至选房之日起,凡认筹客户均可享受开发商每天返还的200元购房款。
从国家一级资质物业公司珠海二城物业公司管理,到入户大堂设计,再到奥的斯电梯的安装使用,在蕴含一线城市楼盘精髓的基础上,茵悦世家又糅合驻马店人的居住习惯,可谓是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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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名称:报纸软文
媒体数字:906字
___:xx年1月13日
完成时间:xx年1月10日
初见:xx年驿城楼市波澜壮阔
——茵悦世家xx年1月15日VIP认筹,现场走访播报
“5万元诚意金,每天增值200元?真的假的?”
“每天200元是银行利息多少倍啊!”“可不是,走!去看看。”
最近驿城大街小巷都在热议着驿城首席海派花园城邦——茵悦世家VIP认筹的话题。
跟随着人群,记者来到驻马店练江大道与乐山大道交汇处的售楼中心。给我们震撼最大的不是那奢如星级般的售楼处,而是小区的整体规划:30万平米的海派建筑;3000平米的专属幼儿园;30000平米中央水景组成的活性风景区;酒店式的入户大堂;商场、酒店、会所......。这哪是小区?简直是一个独立王国!
从伟恒置业销售部荆经理了解到:自xx年12月26日公开至今已累计客户1900余组,是一期房源的3.5倍。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累计客户1900余组,可见茵悦世家在驿城楼市的影响力。荆经理还说:“我们把这次认筹取名为《日进百金》,5万诚意金,每天增值200元,至选房前一天。很多楼盘收钱后,因各种原因,工期一拖再拖。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所以,项目组决定,凡是认筹茵悦世家VIP者,每天增值200元。这是我们自己给自己的压力,也是对支持“茵悦世家”市民的一个“交代”。
深圳的“茵悦之生”,汕头的“茵悦豪苑”。再到驿城的“茵悦世家”。伟恒永远追随时代的脚步,社区的规划理念,户型的设计理念,以及物业的管理理念。现场看房的刘先生是一位在南方工作多年的人士。他告诉笔者:驻马店的生活质量不高,年后准备接父母去南方。当初是先拨打售楼处的电话2226666咨询一些信息。但来到现场,又有了在家置房的想法。从国家一级资质物业公司“珠海二城”物业管理,到入户大堂设计,再到奥的斯电梯的使用,每一点都蕴涵着一线城市楼盘的精髓,又糅合驻马店人的居住习惯。而房价与大城市上万平方/元差别甚远。同样的居住条件,为什么要选择高消费的大城市。
xx年驻马店楼盘多了。xx年驻马店房价升了。xx年驻马店生活水平提高了。xx年驻马店生活质量上去了吗?xx年驻马店居住环境改善了吗?xx年驻马店物业管理规范了吗?或许,这些只有到茵悦世家才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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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城中心,未来谁主沉浮?
茵悦世家——“30万㎡海派花园城邦”豪宅,定格尊贵人生
驿城中央板块300000㎡名流居住圈
近日,在乐山大道、练江大道等街道,都能看到铺天盖地的茵悦世家宣传广告,场景非常壮观,让人目不暇接!据茵悦世家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拥有近30万㎡的大型醇熟人居空间,将建成以住宅为主,融合商业配套,并关注社区内部景观规划,设计了多重活性园林景观,为驻马店人筑建一个顶级的名流中央居住区。
茵悦世家是由驻马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驻马店主干道练江大道与乐山大道交叉处,交通四通八达。临近商圈,占据城中央板块,离市中心仅500米之遥,步行只需5分钟,即成的成熟生活配套。在这样繁华的区域,新楼盘少之又少,茵悦世家无疑将成为人们目光汇聚的焦点。
据悉,茵悦世家移植上海的海派建筑精髓,融入法国巴洛克式、近代美国式、英国古典主意式、罗马复兴式等多种经典建筑风格,重视自然与人文环境的艺术交融,彰显其典雅、精致、温馨、浪漫、小资情调等都会气质,勾勒极其震撼的生活愿景空间,创立驻马店独特的“海派风格”。 因此,它被认为具有城中心最奢华的尊享领域。
项目鸟瞰图
30000㎡北欧风情景园的至尊领地
茵悦世家的海派建筑风格,具有“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特征,同时赋予高端品质和浪漫韵味,以产生“海”的联想,“似海上全景观澜的舒适生活”为向往。茵悦世家让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专属掌握“领海权”,品味项目建筑的经典与尊荣。
从人居角度上看,茵悦世家拥有无可比拟的自然环境和超高标准的规划——出门数百米即是驻马店两大主题公园:南海公园和置地公园;社区内规划北欧风情景园,1个尺度怡人的中心水系居住花园和5 个组团景观庭院,形成一个多层次、丰富的景观中轴线,形成30000㎡多重活性风景。在居住庭院内则引入了起伏变化的坡地景观,小路蜿蜒于密植的树林之间,以最贴近人心的自然风采架构出一个个舒适诗意的居住空间,成就驻马店市民所渴盼的高尚生活区,已赢得媒体和各方人士的赞誉。
让魅力建筑告诉您好生活的标准
设计一座建筑,就像造就一个梦想,茵悦世家为东区创造一个没有海,却能感受到“海”的意境。它,将折射出一个城市的居住理想,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建筑精髓!
据了解,茵悦世家分澜庭、涛苑、汐岸三期。一期澜庭9-15号楼,均是两梯三户,户型方正,设计超大入户花园、宽景阳台和凸窗,为户型带来更多角度观澜丰富的景观面和生活情趣。居室南北通透,交通动线清晰,空间开阔,独设270°宽景飘窗,风景环视,立体呈现唯美生活。
12月26日与您相约奢华公开盛典
据悉,茵悦世家将于12月26日璀璨公开,在售楼中心将筹办一场奢华的音乐盛会,届时知名的音乐家和乐队将同台演出,演绎驿城首场精美绝伦的海派风范音乐盛会,更有限时抢答,赢惊喜礼品。同时,还特别策划了每周末双休“挑战NBA”和“飞镖大转盘”运动项目,赢1000/800/600/500/300/200元的购房礼券和精美礼品。每天限玩一次,购房礼券在购房时每套可累积使用,最高金额为3000元 ,购房礼券可转让。
此次,茵悦世家举办的活动,正好延续圣诞之后驿城的欢乐氛围。在公开盛典当天,上千个惊喜礼品和专享购房礼券将送,更多惊叹,更多欢乐,为您营造一个暖冬。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 ___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 ___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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